2015年9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下简称综合治理)工作,创建和谐、安全、文明的校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各单位齐抓共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运用多种手段,综合治理校园安全。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
第三条 综合治理的基本要求:各单位、部门要把综合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定期研究和部署工作,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局面。
第四条 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杜绝政治敏感性问题和突发性群体事件,确保学校政治稳定;杜绝重特大恶性案件的发生,多发性案件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学校秩序良好;杜绝校园火灾事故、中毒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 综合治理的主要范围:包括治安、危险物品和要害部门管理、消防、交通、饮食、安全生产、防汛、 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等涉及学校安全稳定、财产及人身安全的各种安全问题的防范和处置。
第六条 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党委行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全校师生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每个任期内学校要与二级单位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责任书,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领导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等各项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保卫处。领导小组的人员构成为:
组 长:校党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
成 员:校党办、校办主任 保卫处长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各总支书记 各单位治保主任 校学生会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校党办、校办主任(兼)
副主任:保卫处长(兼)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学校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学校实际,制定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两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和制度,确定工作目标,指导、协调全校综合治理工作。
(三)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并监督检查。
(四)组织年度综合治理工作的总结、考核、奖惩和经验交流。
(五)办理学校和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其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工作,掌握全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定期向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提出建议。负责组织召开有关会议。
(三)负责起草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总结,做好数据统计和报表工作。
(四)指导各单位、各部门制定综合治理工作计划,督查综合治理工作计划与措施落实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五)适时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社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各学院的党总支书记是本单位的二级责任人,各单位、各部门所属下一级部门负责人是三级责任人,各工作岗位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各党总支是学校综合治理的具体实施单位,要成立治保会并设一名负责安全工作的治保主任,治保会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履行以下职责:
(一)把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议事日程,做到与日常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不断推动本单位(部门)的综合治理工作。
(二)逐级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明确领导责任和各岗位职责,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三)认真贯彻落实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各项内容的综合治理工作,努力实现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稳定。
(四)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各类安全隐患的整改,做好本单位的安全防范,严防各类治安问题和安全事故发生。
(六)加强信息工作,全面掌握本单位所属师生员工的基本情况和思想动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防止突发事件和不安定事端发生。
(七)积极配合协助专门机关和保卫部门调查与本单位有关的违法犯罪案件。
(八)做好本单位重点人物的帮教和监管工作。
(九)做好本单位所属人员或与本单位有关的民事纠纷工作。
第十条 保卫处职责
(一)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积极做好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反映情况,报告工作,提出建议,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二)负责组织学校所属各单位的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工作。
(三)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一般治安事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治安和刑事案件。
(四)检查指导各单位、各部门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情况。
(五)加强治安巡逻队队伍建设日常管理,指导组建治保会、安全员等群众性治安防范组织,积极开展工作。
(六)重视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宣传,经常协调学校宣传、网络、学院等开展宣传教育。
(七)做好外来人员安全管理,有效开展违法人员的监督帮教工作。
(八)加强保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保卫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一支能承担校园安全的保卫队伍。
(九)修订并落实《威廉希尔中文网站技防监控工作制度》;《威廉希尔中文网站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威廉希尔中文网站校门安全管理制度》;《威廉希尔中文网站校园110管理制度》;《威廉希尔中文网站大型活动管理规定》;《威廉希尔中文网站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十)完成学校党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基建处、安居办职责
(一)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成立施工现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小组,并落实专门人员负责。
(三)针对施工现场的相关实际情况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四)加强日常的安全巡查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每日巡查。
(五)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七)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不得漏报、瞒报、迟报,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
(八)对于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威廉希尔中文网站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职责
(一)制定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制度。(实验管理、库房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特别是大型设备购置及管理等。)
(二)落实部门安全管理责任人。
(三)制定本部门管理的要害部位和重点部位应急处置预案。修订和完善《威廉希尔中文网站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威廉希尔中文网站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四)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对所管辖的部位进行日常巡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
(五)加强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实验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具备基本的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发生安全事故不得漏报、瞒报、迟报,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善后工作
(七)对于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单位或个人,将按照《威廉希尔中文网站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职责
(一)完善修订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
(三)制定本部门所分管的重点部位的应急处置预案。
(四)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对所管辖的部位进行日常巡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
(五)调解处理职工的矛盾纠纷。
(六)修订完善《威廉希尔中文网站应对气象灾害天气应急预案》。
(七)修订完善《威廉希尔中文网站水、电管理办法》做好水电方面的安全防护工作。
(八)严格规范后勤管理处范围内的租赁、承包、用工等。明确相应的安全责任,负责相关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四条 产业处职责
(一)完善修订责任范围内的综合治理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
(二)制定本部门所分管的重点部位的应急处置预案。
(三)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对所管辖的部位进行日常巡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
(四)加强所属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及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 工作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定期对本部门责任范围治安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单位目标管理。
第十六条 进一步完善群防群治的治安防范体系。发动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发挥师生员工在综合治理和治安防范中的作用,健全完善治安防范责任体系,层层落实责任。
第十七条 各学院及高密校区要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活动。对师生员工进行防火、防盗、防侵害和防传染病、煤气、食物中(投)毒、溺水、交通事故等安全知识,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提高师生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八条 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类大型活动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加强外来人员管理。落实外来人员管理制度,对出租房屋和临时用工要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和综合治理积极分子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作用,做到群防群治。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各单位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部门考核范围,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于治安综合治理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具情节按照《威廉希尔中文网站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